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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91.13条  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
第91.15条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航空器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第91.17条  空投物体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但是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能够避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本条不禁止此种投放。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a)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  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
    (4)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b)  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  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  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3)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  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并且可以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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