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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天津市万辉伟业劳动fu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bao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此外,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转派遣,即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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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8号)要求,定于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各区县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对本区域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8月17日(星期一)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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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

导读: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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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bao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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