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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孙汉明与张印生、马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秀华作为冀E×××××号/冀E×××××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印生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庆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临沂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损害,因此被告临沂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不计免赔,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20%,该20%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彭庆玉承担,因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彭庆玉的赔偿责任,可免除该被告上述赔偿责任;依照双方约定,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彭庆玉垫付的款项1000元。


                             

原告毕秀香,女,汉族,居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旅游汽车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77号。

法定表人范某某。

被告彭庆玉,男,汉族,出租车司机。

二被告共同委托理人高洪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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